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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北、二甲片區提壓改造工程設計招標公告
2022-08-16

 

 

余北、二甲片區提壓改造工程設計

 

 

 

 

 

招標文件

 

 

 

 

 

 

 

 

 

招標人:南通市通州區水務有限公司

招標代理:南通市通州天元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

2022816

 


招標文件備案表

招標代理

 

 

 

編制人:

招標代理:  (公章)

                      年  月  日

 

招標人

建設單位

 

招標人意見:

(建設單位)

 

 

 

負責人:

(公章)

年  月  日

 

 

業主單位意見:

 

 

 

                 負責人:    

                 (公章)

年  月  日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標公告

余北、二甲片區提壓改造工程設計招標公(資格后審)

1. 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余北、二甲片區提壓改造工程設計(項目名稱),項目業主為南通市通州區水務有限公司,建設資金公司自籌(資金來源),出資比例100%。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的設計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項目概況

2.1.1建設地點南通市通州區二甲鎮

2.1.2建設規模:余北片區提壓泵站一座,供水規模3.8萬m3/d(最大4.5m3/d);二甲片區提壓泵站一座,供水規模1.2萬m3/d(最大1.5m3/d),投資估算約430萬元

2.1.3招標控制價:人民幣9.5萬元

2.1.4質量要求:滿足現行國家、省、市相關給水設計規范要求。

2.1.5服務周期:1)自簽訂合同書之日起15個日歷天內完成初步設計,并提交正式圖紙,評審通過后15天完成施工圖設計和概算;(2)施工現場配合服務:整個施工期(含缺陷責任期)。

2.1.6設計總體原則:

1)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文件進行設計;

2)根據工程建設所在地的供水主管部門規劃和設計規定進行設計;

3)符合《室外給水設計標準》GB50013-2018;

4)設計能滿足二甲鎮、東社鎮及忠義等東部片區正常用水水壓要求。

2.2招標范圍:對以上兩座泵站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圖紙報送、后續服務及有關的專題研究(如需要)等,同時配合招標、設計審查、會務服務等相關工作,直至項目正式投運并正常使用。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投標申請人資質類別和等級:具有工程設計市政行業給排水工程專業丙級及以上資質或工程設計市政行業丙級及以上資質或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

3.2擬派項目負責人資格要求:具有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執業資格證書或建設工程類給水排水專業高級職稱證;

3.3本次招標 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3.4中標單位如無勘探資質,可委托有資質的勘探單位進行勘探。

4. 技術成果經濟補償

本次招標對未中標人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成果不給予經濟補償。

5. 招標文件的獲取

5.1凡有意參加投標者,請于2022816日至20228261400分前(北京時間,下同),登錄南通市通州區水務有限公司http://www.bzmhwx.com/下載電子招標文件。

5.2招標文件每套售價250/標段,售后不退。

6. 投標文件的遞交

6.1投標文件遞交的截止時間(投標截止時間,下同) 2022  8 26 14 00。

遞交地點:南通市通州區水務有限公司三樓西北角會議室(南通市通州區銀河大橋下水務有限公司大院)

 6.2 逾期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將予以拒收。

7. 發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標公告同時在南通市通州區水務有限公司(http://www.bzmhwx.com/(發布公告的媒介名稱)上發布。

特別提示:

1)本工程采用紙質投標現場開標,具體詳見招標文件。

2)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其投標文件均不予接受。

3)招標公告系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聯系方式

招標人:

南通市通州區水務有限公司

代理機構:

南通市通州天元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

地址:

南通市通州區希望路18號

地址:

南通市通州區潤和大廈8樓

聯系人:

袁先生

聯系人:

趙先生

電話:

0513-86548032

電話:

0513-86516066

                         

 

 

 

 

 

 

 

 

 

 

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條款號

條款名稱

編列內容

1.1.2

招標人

名稱:南通市通州區水務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通州區希望路18號

聯系人:袁先生

電話:0513-86548032

1.1.3

招標代理機構

名稱:南通市通州天元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通州區潤和大廈8樓

聯系人:趙先生

電話:0513-86516066

1.1.4

招標項目名稱

余北、二甲片區提壓改造工程設計

1.1.5

項目建設地點

南通市通州區二甲鎮

1.1.6

項目建設規模

余北片區提壓泵站一座,供水規模3.8萬m3/d(最大4.5m3/d);二甲片區提壓泵站一座,供水規模1.2萬m3/d(最大1.5m3/d) 

1.1.7

項目投資估算

約 430萬元

1.2.1

資金來源及比例

公司自籌資金100%

1.2.2

資金落實情況

已落實

1.3.1

招標范圍

對以上兩座泵站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圖紙報送、后續服務及有關的專題研究(如需要)等,同時配合招標、設計審查、會務服務等相關工作,直至項目正式投運并正常使用

1.3.2

服務期限

(1)自簽訂合同書之日起15個日歷天內完成初步設計,并提交初步設計圖紙,評審通過后15天完成施工圖設計和概算;

(2)施工現場配合服務:整個施工期(含缺陷責任期)。

1.3.3

質量標準

滿足現行國家、省、市相關給水設計規范要求

1.4.1

投標人資質條件、能力、信譽

詳見招標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R接受

接收

1.4.3

投標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1.總則中第1.4.3項規定執行

1.9.1

踏勘現場

?不組織

1、投標人自行組織對工程現場(余北片區提壓泵站選址位于余北路政中隊大門東側,坐標E40611222.813/N3548323.982;二甲片區提壓泵站選址位于光明路北側、十甲東路東38米,坐標E40608842.19/N3545673.788;土地性質為一般建設用地)和其周圍環境進行踏勘,以便投標人獲取有關編制投標文件和簽署實施設計合同所需的各項資料。投標人應承擔現場考察的責任、風險和費用。

2、 招標人向投標人提供有關現場的資料和數據,是招標人現有的能使投標人利用的資料,但招標人對投標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論、理解和結論概不負責。

組織,踏勘時間:

        踏勘集中地點: 

1.10.1

投標預備會

?不召開

召開,召開時間:

召開地點: 

1.10.2

投標人在投標預備會前提出問題

時間:   /  

形式:  /  

1.10.3

招標文件澄清發出的形式

方式:網上答疑

1.11.1

分包

不允許

?允許,分包內容要求:中標單位如無勘探資質,可委托有資質的勘探單位進行勘探

1.12.3

偏差

?不允許

允許,偏差范圍:

偏差幅度:

2.1

構成招標文件的其他資料

/

2.2.1

投標人要求澄清招標文件

時間:2022年 8 22日17時前

形式:通過158060501@qq.com郵箱提交招標答疑

2.2.2

招標文件澄清發出的形式

方式:網上答疑

2.2.3

投標人確認收到招標文件澄清

時間:2022年 823

形式:網上獲取

2.3.1

招標文件修改發出的形式

網上公布

2.3.2

投標人確認收到招標文件修改

時間:2022年823

形式:網上獲取

3.1.1

構成投標文件的資料

1、資格審查證明文件 

(1)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

(2)授權委托書(如有);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4)資質證書(副本);

(5)擬派項目負責人職稱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書;

(6)授權委托人及項目負責人與投標企業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投標企業所在地社保機構出具的由企業為授權委托人及擬派項目負責人繳納的2022年2月一2022年7月份的養老保險繳費證明;

(7)誠信承諾書。

2、投標報價文件

(1)投標函

3.2.1

增值稅稅金的

計算方法

/

3.2.3

報價方式

固定總價

3.2.4

招標控制價

□無

?有,人民幣9.5萬元[其中設計費8萬元(初步設計占比40%,施工圖設計占比60%),勘察費1.5萬元;按實際完成工作量結算]

3.2.5

投標報價的其他要求

/

3.3.1

投標有效期

45天(日歷天)

3.4.1

投標保證金

1.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應按規定的金額、形式遞交投標保證金,并作為其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2.本工程投標保證金數額為1000元/投標單位(現金)。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保證金將不予退還:

①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或修改其投標文件;

②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

③中標人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④投標人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

3.5

資格審查資料的特殊要求

?

有,具體要求:

3.5.2

近年財務狀況的年份要求

本項目不作此方面要求

3.5.3

近年完成的類似項目情況時間要求

本項目不作此方面要求

3.5.5

近年發生的訴訟及仲裁情況的時間要求

本項目不作此方面要求

3.6.1

是否允許遞交備選投標方案

?不允許

允許

3.7

投標文件的編制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4.2.1

投標截止時間

2022 8 26 14 00分

4.2.2

遞交投標文件地點

南通市通州區水務有限公司三樓西北角會議室(南通市通州區銀河大橋下水務有限公司大院)

5.1

開標時間和地點

開標時間:同投標截止時間

開標地點:南通市通州區水務有限公司三樓西北角會議室(南通市通州區銀河大橋下水務有限公司大院)

參加開標會的投標人代表

本工程的授權委托人需出示身份證原件、授權委托書,親自、準時參加開標會議,否則不論何原因,均視為自動棄權,其投標文件將被招標人拒絕。

5.2

開標程序

開標順序:

(1)宣布開標紀律;

(2)宣布開標有關人員姓名;  

(3)公布投標人名稱及投標保證金繳納情況;  

(4)開標結束。

6.1.1

評標委員會的組建

評標委員會構成:由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不少于3人的單數。

評標專家確定方式:在政府組建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采用語音系統自動通知。

6.3.2

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的人數

3

7.1

中標候選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南通市通州區水務有限公司http://www.bzmhwx.com/公示期限:3

7.4

是否授權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

?

7.6

技術成果經濟補償

?不補償

補償,補償標準:

9

是否采用電子招標投標

?

10

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

履約保證金:合同價款的10%(采用現金支票或銀行匯票,質量履約保證金3%、設計周期履約保證金4%、后續服務履約保證金3%)

11

異議提出的時間

 

(1)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

(2)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答疑澄清截止日前提出,其中對采用合理價隨機確定中標人發包的,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日前提出;

(3)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提出;開標結束后投標人不得對開標事項再提出異議。

(4)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的公示期間提出。

異議受理的機構:南通市通州區水務有限公司

電話:0513-86548032

地址:南通市通州區希望路18號

1. 總則

1.1 招標項目概況

1.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本招標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進行招標。

1.1.2 招標人: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1.3 招標代理機構: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1.4 招標項目名稱: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1.5 項目建設地點: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1.6 項目建設規模: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1.7 項目投資估算: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2 招標項目的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

1.2.1 資金來源及比例: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2.2 資金落實情況: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3招標范圍、設計服務期限和質量標準

1.3.1 招標范圍: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3.2服務期限: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3.3 質量標準: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4投標人資格要求

1.4.1 投標人應具備承擔本招標項目資質條件、能力和信譽

1)資質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2)財務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3)業績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4)信譽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5)項目負責人的資格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員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見本章第3.5款的規定。

1.4.2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接受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除應符合本章第1.4.1項和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的要求外,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1)聯合體各方應簽訂聯合體協議書,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和各方權利義務,并承諾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2)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3)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本招標項目中投標,否則各相關投標均無效。

1.4.3 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2)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且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

3)與本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為同一個單位負責人;

4)與本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存在控股、管理關系;

5)為本招標項目的代建人;

6)為本招標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

7)與本招標項目的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

8)與本招標項目的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存在控股或參股關系;

9)被依法暫?;蛘呷∠稑速Y格;

10)被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11)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內發生重大設計質量問題(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為準);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5)在近三年內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擬委任的項目負責人有行賄犯罪行為的(以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部門出具的查詢結果為準);

16)法律法規或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其他情形。

1.5 費用承擔

投標人準備和參加投標活動發生的費用自理。

1.6保密

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各方應對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中的商業和技術等秘密保密,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7 語言文字

招標投標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專用術語使用外文的,應附有中文注釋。

1.8計量單位

所有計量均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1.9 踏勘現場

1.9.1投標人自行組織對工程現場(余北片區提壓泵站選址位于余北路政中隊大門東側,坐標E40611222.813/N3548323.982。二甲片區提壓泵站選址位于光明路北側、十甲東路東38米,坐標E40608842.19/N3545673.788。土地性質為一般建設用地。)和其周圍環境進行踏勘,以便投標人獲取有關編制投標文件和簽署實施設計合同所需的各項資料。投標人應承擔現場考察的責任、風險和費用。

1.9.2 招標人向投標人提供有關現場的資料和數據,是招標人現有的能使投標人利用的資料,但招標人對投標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論、理解和結論概不負責。

 

1.10投標預備會

1.10.1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招標人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召開投標預備會,澄清投標人提出的問題。

1.10.2 投標人應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和形式將提出的問題送達招標人,以便招標人在會議期間澄清。

1.10.3 投標預備會后,招標人將對投標人所提問題的澄清,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該澄清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標人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設計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符合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分包內容、分包金額和資質要求等限制性條件,除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非主體、非關鍵性設計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1.12響應和偏差

1.12.1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滿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標人的響應,否則,投標人的投標將被否決。實質性要求和條件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12.2 投標人應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設計方案等內容以對招標文件作出響應。

1.12.3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允許投標文件偏離招標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應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偏差范圍和幅度。

2. 招標文件

2.1 招標文件的組成

本招標文件包括:

1)招標公告;

2)投標人須知;

3)評標辦法;

4)合同條款及格式;

5)發包人要求;

6)投標文件格式;

7)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其他資料。

根據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對招標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構成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2.2 招標文件的澄清

2.2.1 投標人應仔細閱讀和檢查招標文件的全部內容。如發現缺頁或附件不全,應及時向招標人提出,以便補齊。如有疑問,應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和形式將提出的問題送達招標人,要求招標人對招標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標文件的澄清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形式發給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但不指明澄清問題的來源。澄清發出的時間距本章第4.2.1項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將相應延長投標截止時間。

2.2.3 投標人在收到澄清后,應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和形式通知招標人,確認已收到該澄清。

2.2.4 除非招標人認為確有必要答復,否則,招標人有權拒絕回復投標人在本章第2.2.1項規定的時間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標文件的修

2.3.1招標人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形式修改招標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修改招標文件的時間距本章第4.2.1項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將相應延長投標截止時間。

2.3.2 投標人收到修改內容后,應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和形式通知招標人,確認已收到該修改。

2.4 招標文件的異議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以書面形式提出。招標人將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將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3. 投標文件

3.1 投標文件的組成

紙質投標文件由“資格審查文件”、“設計方案”、“商務標”組成,其中:

3.1.1.資格審查文件包括:

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2)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如有授權);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副本);

4)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副本);

5)擬派項目負責人注冊或職稱證書復印件;

6)投標人誠信承諾書(見格式文本)。

3.1.2設計方案:

1)體現投標人的總體設計思路。

3.1.3商務標包括:   

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如有授權);

3)投標函。

 

3.2 投標報價

3.2.1投標報價應包括國家規定的增值稅稅金,除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另有規定外,增值稅稅金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投標人應按第六章“投標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標函中進行報價。

3.2.2 投標人應充分了解該項目的總體情況以及影響投標報價的其他要素。

3.2.3投標人的工程勘察和設計費用按招標文件給定的資料及現行規范的相應規定,在充分考慮工程設計的實際工作量、技術含量、難易程度、復雜性等因素的基礎上并結合市場行情進行自主報價。

3.2.4投標人的工程設計費用應涵蓋合同規定的所有責任:包括收集資料,現場踏勘,制訂設計綱要, 設計費用應包括設計人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加班費用、車旅費用、提供設計文件的資料費、評審費、各種設備使用費及企業管理費、利潤、稅金等所有費用。

3.2.5 本項目的報價方式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此修改須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關要求。

3.2.6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不得超過最高投標限價,最高投標限價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中載明。

3.2.6.1本合同為固定總價,投標響應價應包括投標人完成設計所有工作量和提供全套設計文件(包括初步方案設計圖(表)、施工圖設計、概算編制及全部基礎資料)及后續服務的全部費用,主要包括:

1)項目設計的全部費用包括評審費。

2)提供業主施工招標所需的工程數量和工程說明、相應圖紙和工程量清單。

3)施工期間派代表現場處理問題的費用及提供變更設計等后續服務的費用。

4)為完成本招標文件規定的義務,投標人認為有必要計入的其它費用。

3.2.6.2設計取費應當以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為依據,根據本招標文件規定的設計工作內容和計劃工作量,自行測算。

3.2.6.3根據合同規定,由設計人支付的所有稅費,都應包括在投標人提交的投標報價之內,中標后業主不再另行支付。

3.2.6.4在合同實施期間,設計費用不隨國家政策或法規、標準及市場因素的變化而進行調整(注:若項目實施范圍發生變化,招標人可根據招標項目實際情況雙方協商確定)。

3.2.7 投標報價的其他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3.3 投標有效期

3.3.1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3.3.2 在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應承擔招標文件和法律規定的責任。

3.3.3 出現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招標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應予以書面答復,同意延長的,應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及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遞交的投標保證金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標保證金

3.4.1 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應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金額、形式和第六章“投標文件格式”規定的投標保證金格式遞交投標保證金,并作為其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境內投標人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并在投標文件中附上基本賬戶開戶證明。聯合體投標的,其投標保證金可以由牽頭人遞交,并應符合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的規定。

3.4.2 投標人不按本章第3.4.1項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評標委員會將否決其投標。

3.4.3 招標人最遲將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日,向未中標的投標人和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保證金將不予退還:

1)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投標文件;

2)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3)發生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3.5 資格審查資料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3.1.1提供資格審查資料。

3.6 備選投標方案

3.6.1 除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允許外,投標人不得遞交備選投標方案,否則其投標將被否決。

3.6.2 允許投標人遞交備選投標方案的,只有中標人所遞交的備選投標方案方可予以考慮。評標委員會認為中標人的備選投標方案優于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的投標方案的,招標人可以接受該備選投標方案。

3.6.3 投標人提供兩個或兩個以上投標報價,或者在投標文件中提供一個報價,但同時提供兩個或兩個以上設計方案,視為提供備選方案。

3.7 投標文件的編制

3.7.1 投標文件應按第六章“投標文件格式”進行編寫,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頁,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中,投標函附錄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基礎上,可以提出比招標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標人的承諾。

3.7.2 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有關設計服務期限、投標有效期、發包人要求、招標范圍等實質性內容作出響應。

4. 投標

4.1 投標文件的密封和標記

4.1.1投標文件中的資格審查文件、投標報價文件這兩部分必須分別裝訂成冊且分開單獨密封;“正本”或“副本”可分開密封,也可統一密封;所有封袋上都應寫明招標人名稱、項目名稱、投標單位名稱,并注明“資格審查文件”或 “投標報價文件”并加蓋投標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印鑒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4.1.2未按本章第4.1.1項要求遞交的投標文件,招標人將予以拒收。

4.2 投標文件的遞交

4.2.1投標人應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向招標人遞交投標文件。

4.2.2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的地點: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4.2.3逾期遞交投標文件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4.3 投標文件的修改與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項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人。

4.3.2投標人修改或撤回已遞交投標文件的通知,應按照本章第3.7.3項的要求加蓋電子印章。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收到通知后,即時向投標人發出確認回執通知。

4.3.3 投標人撤回投標文件的,招標人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已收取的投標保證金。

4.3.4 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修改的投標文件應按照本章第3條、第4條的規定進行編制、密封、標記和遞交,并標明“修改”字樣。

5. 開標

5.1 開標時間和地點

招標人在本章第4.2.1項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公開開標,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應當準時參加。

5.2 開標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進行開標:

(1)宣布開標紀律;

(2)宣布開標有關人員姓名;  

(3)公布投標人名稱及投標保證金繳納情況;

4)開標結束。

6. 評標

6.1 評標委員會

6.1.1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以及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的確定方式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6.1.2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1)投標人或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2)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3)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4)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5)與投標人有其他利害關系。

6.1.3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的,招標人有權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6.2 評標原則

評標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和擇優的原則。

6.3 評標

6.3.1評標委員會按照第三章“評標辦法”規定的方法、評審因素、標準和程序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第三章“評標辦法”沒有規定的方法、評審因素和標準,不作為評標依據。

6.3.2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的人數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標候選人公示

招標人在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按照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 評標結果異議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將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將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7.3 中標候選人履約能力審查

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將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提請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審查確認。

7.4 定標

按照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的規定,招標人或招標人授權的評標委員會依法確定中標人。

7.5 中標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招標人以書面形式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未中標的投標人。

7.6 技術成果經濟補償

招標人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未中標人的技術成果進行補償的,招標人將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標準給予經濟補償,未中標人在投標文件中聲明放棄技術成果經濟補償費除外。招標人將于中標通知書發出后30日內向未中標人支付技術成果經濟補償費。

7.7 簽訂合同

7.7.1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招標人有權取消其中標資格,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7.7.2 發出中標通知書后,招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招標人向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7.7.3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8.紀律和監督

8.1 對招標人的紀律要求

招標人不得泄露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當保密的情況和資料,不得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8.2 對投標人的紀律要求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不得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投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影響評標工作。

8.3 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紀律要求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在評標活動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不得使用 “評標辦法”沒有規定的評審因素和標準進行評標。

8.4 對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的紀律要求

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在評標活動中,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

8.5 投訴

8.5.1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8.5.2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開標和評標結果提出投訴的,應當按照投標人須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規定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第8.5.1項規定的期限內。

9. 是否采用電子招標投標

本招標項目是否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0. 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

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第三章    評標辦法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一、評標辦法

資格審查→設計方案審查→商務標評審→確定中標候選人。

二、資格審查:

本次資格審查采用合格制,各投標人資格審查通過后方能進入商務標評審。

評標委員會將按照“資格后審審查標準”對各投標人遞交的資格審查資料進行評審,并公布資格審查合格者名單。

資格后審審查標準:

序號

項目內容

合格條件

投標申請人具備

的條件或說明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必須蓋單位公章的原件

檢查有效性

2

授權委托書(如有授權

1.必須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印章及蓋單位公章的原件;

2. 法人授權委托書必須有效。

檢查有效性

3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投標人必須是在中國境內注冊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且招標內容在其營業執照的主經營范圍內。

有效的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

投標人資質

投標人應具有工程設計市政行業給排水工程專業丙級及以上資質或工程設計市政行業丙級及以上資質或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

有效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5

擬派項目設計負責人資格條件

具有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執業資格證書或建設工程類給水排水專業高級職稱證。

有效的注冊證書或職稱證書復印件

6

投標人誠信承諾書

格式文本,并簽字、蓋章完整,有效

見第七部分格式文本

三、設計方案審查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的設計方案進行審查,認為設計方案合理,能達到最終的設計質量要求的,并能組織實施到位的,方能進入商務標評審。

 

四、商務標評審

1、只有通過資格審查、設計方案審查的投標人,才能參加商務標評審。

2、確定有效報價:投標報價低于或等于最高投標限價的各投標人的投標報價為有效報價。高于最高投標限價的、有任何缺項、漏項的投標報價或經評標委員會認定為低于成本價的均作無效報價處理;

五、確定中標候選人及中標價

1、評標委員會根據各投標人的報價,根據報價由低到高依次推薦第一至三名中標候選人,原則上確定第一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中標價為最低投標報價。若報價相同時,抽簽確定中標人。

2、第一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以此類推。

六、注意事項

1、投標文件的澄清和補正

1.1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所提交投標文件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書面澄清或說明,或者對細微偏差進行補正。評標委員會不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補正。

1.2 澄清、說明和補正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算術性錯誤修正的除外)。投標人的書面澄清、說明和補正屬于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1.3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提交的澄清、說明或補正有疑問的,可以要求投標人進一步澄清、說明或補正。

2、違法違紀行為

在招投標過程中發生行賄受賄、擾亂招投標活動秩序及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一律取消有關責任人參與招投標活動的資格;影響評審結果的,應宣布評審結果無效。

 

 

 

 

 

 

設計技術標準與規范

 

本項目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過程和成果必須符合國家及江蘇省現行的給水設計標準、規范、規程、定額、辦法、示例,以及投標項目所在省關于設計方面的文件、規定。

設計人在設計工作中使用或參考上述標準、規范以外的技術標準、規范時,應征得業主或業主的指定代表人的同意。

在設計過程中,如果國家或有關部門頒布了新的技術標準或規范,則設計人應采用新的標準或規范進行設計。

設計依據:

1、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文件進行設計;

2、根據工程建設所在地的供水主管部門規劃和設計規定進行設計;

3、符合《室外給水設計標準》GB50013-2018;

4、設計能滿足二甲鎮、東社鎮及忠義正常用水水壓要求。

 

 

 

 

 

 

 

 

 

 

 

 

 

 

 

 

 

 

設計原始資料和設計任務書

 

一、各投標人可向招標人索取相關規劃資料。

二、設計任務書

1.概述

本工程為通州區通呂線余北臨時泵站、光明大道臨時泵站工程,建設余北臨時泵站1座,供水規模3.8萬m3/d(最大4.5m3/d);光明大道臨時泵站1座,供水規模1.2萬m3/d(最大1.5m3/d),向二甲鎮、東社鎮及忠義供水,對以上兩座泵站進行勘察、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設計概算、圖紙報送、后續服務及有關的專題研究(如需要)等,同時配合招標、設計審查、會務服務等相關工作。直至項目正式投運并正常使用。

2.設計深度

按現行有關專業規范,強制性條文及有關設計批復的文件精神執行。設計文件需滿足《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建設部2013年4月)及《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建設部2016年11月)要求。

3.設計范圍和內容

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圖紙報送、后續服務及有關的專題研究(如需要)等,同時配合招標、設計審查、會務服務等相關工作。直至項目正式投運并正常使用。

4.提交成果

符合有關專業規范、強制性條文和有關設計批復要求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及編制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和行業規范的概算。

其他工作包括:設計必需的現場勘察、與各相關部門溝通銜接工作、配合建設單位的設計成果會審直至審查通過過程中發包人要求的增補設計及方案調整等。

 


第四章   合同條款及格式

 

 

GF—2015—0210

合同編號: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專業建設工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設計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余北、二甲片區提壓改造工程設計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余北、二甲片區提壓改造工程設計。

2.工程批準、核準或備案文號:

3.工程內容及規模:余北片區提壓泵站一座,供水規模3.8萬m3/d(最大4.5m3/d);二甲片區提壓泵站一座,供水規模1.2萬m3/d(最大1.5m3/d) 。

4.工程所在地詳細地址:南通市通州區二甲鎮。

5.工程投資估算:430萬。

6.工程進度安排:1)自簽訂合同書之日起15個日歷天內完成初步設計,并提交正式圖紙,評審通過后15天完成施工圖設計和概算;(2)施工現場配合服務:整個施工期(含缺陷責任期)。

7.工程主要技術標準:國家相關規范。

二、工程設計范圍、階段與服務內容

1.工程設計范圍:余北、二甲片區提壓改造工程設計。

2.工程設計階段: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

3.工程設計服務內容:對以上兩座泵站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圖紙報送、后續服務及有關的專題研究(如需要)等,同時配合招標、設計審查、會務服務等相關工作,直至項目正式投運并正常使用。

工程設計范圍、階段與服務內容詳見專用合同條款附件1。

、工程設計周期

計劃開始設計日期:   日。

計劃完成設計日期:   日。

具體工程設計周期以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的約定為準。

、合同價格形式與簽約合同價

1.合同價格形式:固定含稅總價;

2.簽約合同含稅價為:

人民幣(大寫)(¥元)。

、發包人代表與設計人項目負責人

發包人代表:。

設計人項目負責人:。

、合同文件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條款;

3)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4)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5)發包人要求;

6)技術標準;

7)發包人提供的上一階段圖紙(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承諾

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按照合同約定提供設計依據,并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設計人承諾按照法律和技術標準規定及合同約定提供工程設計服務。

八、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南通市通州區簽訂。

十、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或收到預付款之日起)生效。

、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8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4份,設計人執4。

發包人(蓋章):

設計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地址:

地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項目負責人(簽字)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時間:年月日

時間:年月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1.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與解釋

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當事人約定具有約束力的文件,構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協議書、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條款、中標通知書(如果有)、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發包人要求、技術標準、發包人提供的上一階段圖紙(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和設計人共同簽署的稱為“合同協議書”的書面文件。

1.1.1.3 中標通知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通知設計人中標的書面文件。

1.1.1.4 投標函:是指構成合同的由設計人填寫并簽署的用于投標的稱為“投標函”的文件。

1.1.1.5 投標函附錄:是指構成合同的附在投標函后的稱為“投標函附錄”的文件。

1.1.1.6 發包人要求:是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發包人就工程項目的目的、范圍、功能要求及工程設計文件審查的范圍和內容等提出相應要求的書面文件,又稱設計任務書。

1.1.1.7 技術標準:是指構成合同的設計應當遵守的或指導設計的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經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與工程設計有關的具有合同約束力的文件或書面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進行約定。

1.1.2 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

1.1.2.1 合同當事人:是指發包人和(或)設計人。

1.1.2.2 發包人:是指與設計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3 設計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包部分工程設計工作,并與設計人簽訂分包合同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

1.1.2.5 發包人代表:是指由發包人指定負責工程設計方面在發包人授權范圍內行使發包人權利的人。

1.1.2.6 項目負責人:是指由設計人任命負責工程設計,在設計人授權范圍內負責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規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項目主持人。

1.1.2.7 聯合體:是指兩個以上設計人聯合,以一個設計人身份為發包人提供工程設計服務的臨時性組織。

1.1.3 工程設計服務、資料與文件

1.1.3.1 工程設計服務:是指設計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服務,包括工程設計基本服務、工程設計其他服務。

1.1.3.2 工程設計基本服務:是指設計人根據發包人的委托,提供編制專業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含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文件服務,并相應提供設計技術交底、解決施工中的設計技術問題、參加試車(試運行)考核和竣工驗收等服務?;痉召M用包含在設計費中。

1.1.3.3 工程設計其他服務:是指發包人根據工程設計實際需要,要求設計人另行提供且發包人應當單獨支付費用的服務,包括總體設計服務、主體設計協調服務、采用標準設計和復用設計服務、非標準設備設計文件編制服務、施工圖預算編制服務、竣工圖編制服務等。

1.1.3.4 暫停設計:是指發生設計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義務情形而暫時中斷工程設計服務的行為。

1.1.3.5 工程設計資料: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設計范圍與內容所需要的資料。工程設計資料包括項目基礎資料和現場障礙資料。項目基礎資料包括經有關部門對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的文件、報告(如選址報告、資源報告、勘察報告、專項評估報告等)、資料(如氣象、水文、地質等)、協議(如燃料、水、電、氣、運輸等)和有關數據等其他基礎資料?,F場障礙資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線纜、管道、受保護的古建筑、古樹木等坐標方位、數據和其他相關資料。

1.1.3.6 工程設計文件:指按照合同約定和技術要求,由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供的階段性成果、最終工作成果等,且應當采用合同中雙方約定的載體。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開始設計日期:包括計劃開始設計日期和實際開始設計日期。計劃開始設計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始設計日期;實際開始設計日期是指發包人發出的開始設計通知中載明的開始設計日期。

1.1.4.2 完成設計日期:包括計劃完成設計日期和實際完成設計日期。計劃完成設計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完成設計及相關服務的日期;實際完成設計日期是指設計人交付全部或階段性設計成果及提供相關服務日期。

1.1.4.3 設計周期又稱設計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設計人完成工程設計及相關服務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

1.1.4.4 基準日期:招標發包的工程設計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直接發包的工程設計以合同簽訂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

1.1.4.5 天:除特別指明外,均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時。

1.1.5 合同價格

1.1.5.1 簽約合同價:是指發包人和設計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總金額。

1.1.5.2 合同價格又稱設計費:是指發包人用于支付設計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程設計范圍內全部工作的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發生的價格變化。

1.1.6 其他

1.1.6.1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 語言文字

合同以中國的漢語簡體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說明合同的語言。

1.3 法律

合同所稱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等。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合同適用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1.4 技術標準

1.4.1 適用于工程的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標準,以及相應的規范、規程等,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4.2 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技術標準的,發包人與設計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提供方及提供標準的名稱、份數、時間及費用承擔等事項。

1.4.3 發包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功能要求高于或嚴于現行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視為設計人在簽訂合同前已充分預見前述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復雜程度,簽約合同價中已包含由此產生的設計費用。

1.5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條款;

4)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5)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6)發包人要求;

7)技術標準;

8)發包人提供的上一階段圖紙(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并根據其性質確定優先解釋順序。

1.6 聯絡

1.6.1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并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

1.6.2 發包人和設計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各自的送達接收人、送達地點、電子郵箱。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達地點或電子郵箱發生變動的,應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視為未發生變動。

1.6.3 發包人和設計人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送達至送達地點和指定接收人的來往信函,如確有充分證據證明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簽收的,視為拒絕簽收一方認可往來信函的內容。

1.7 嚴禁賄賂

合同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非法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一方合同當事人的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8 保密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設計人不得將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文件以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方。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將設計人提供的技術文件、技術成果、技術秘密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發包人與設計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2. 發包人

2.1 發包人一般義務

2.1.1 發包人應遵守法律,并辦理法律規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核準或備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許可、核準或備案。

發包人負責本項目各階段設計文件向有關管理部門的送審報批工作,并負責將報批結果書面通知設計人。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及時辦理完畢前述許可、核準或備案手續,導致設計工作量增加和(或)設計周期延長時,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設計費用和(或)延長的設計周期。

2.1.2 發包人應當負責工程設計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包括但不限于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等),為設計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2.1.3 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義務。

2.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其負責工程設計的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及授權范圍等事項。發包人代表在發包人的授權范圍內,負責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與發包人有關的具體事宜。發包人代表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發包人更換發包人代表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設計人。

發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及義務,并導致合同無法繼續正常履行的,設計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撤換發包人代表。

2.3 發包人決定

2.3.1 發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有權對設計人的設計工作、設計項目和/或設計文件作出處理決定,設計人應按照發包人的決定執行,涉及設計周期或設計費用等問題按本合同第11條〔工程設計變更與索賠〕的約定處理。

2.3.2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對設計人書面提出的事項作出書面決定,如發包人不在確定時間內作出書面決定,設計人的設計周期相應延長。

2.4 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設計人及時足額支付合同價款。

2.5 設計文件接收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接收設計人提交的工程設計文件。

3. 設計人

3.1 設計人一般義務

3.1.1 設計人應遵守法律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完成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提供符合技術標準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設計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務。

設計人應當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配合發包人辦理有關許可、核準或備案手續的,因設計人原因造成發包人未能及時辦理許可、核準或備案手續,導致設計工作量增加和(或)設計周期延長時,由設計人自行承擔由此增加的設計費用和(或)設計周期延長的責任。

3.1.2 設計人應當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設計其他服務。

3.1.3 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義務。

3.2 項目負責人

3.2.1 項目負責人應為合同當事人所確認的人選,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執業資格及等級與注冊執業證書編號或職稱、聯系方式及授權范圍等事項,項目負責人經設計人授權后代表設計人負責履行合同。

3.2.2 設計人需要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執業資格或職稱、管理經驗等資料,繼任項目負責人繼續履行第3.2.1項約定的職責。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設計人不得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設計人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于設計人項目負責人確因患病、與設計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工傷等原因更換項目負責人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更換。

3.2.3 發包人有權書面通知設計人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負責人,通知中應當載明要求更換的理由。對于發包人有理由的更換要求,設計人應在收到書面更換通知后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進行更換,并將新任命的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執業資格或職稱、管理經驗等資料書面通知發包人。繼任項目負責人繼續履行第3.2.1項約定的職責。設計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3 設計人人員

3.3.1 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設計人應在接到開始設計通知后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設計人項目管理機構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工藝、土建、設備等專業負責人名單及其崗位、注冊執業資格或職稱等。

3.3.2 設計人委派到工程設計中的設計人員應相對穩定。設計過程中如有變動,設計人應及時向發包人提交工程設計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設計人更換專業負責人時,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發包人,除專業負責人無法正常履職情形外,還應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人員的注冊執業資格或職稱、執業經驗等資料。

3.3.3 發包人對于設計人主要設計人員的資格或能力有異議的,設計人應提供資料證明被質疑人員有能力完成其崗位工作或不存在發包人所質疑的情形。發包人要求撤換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及義務的主要設計人員的,設計人認為發包人有理由的,應當撤換。設計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4 設計分包

3.4.1 設計分包的一般約定

設計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設計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設計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設計人不得將工程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設計分包給第三人,工程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的范圍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設計人不得進行違法分包。

3.4.2 設計分包的確定

設計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或經過發包人書面同意后進行分包,確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或經過發包人書面同意后進行分包的,設計人應確保分包人具有相應的資質和能力。工程設計分包不減輕或免除設計人的責任和義務,設計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設計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4.3 設計分包管理

設計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發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設計人員名單、注冊執業資格或職稱及執業經歷等。

3.4.4 分包工程設計費

1)除本項第(2)目約定的情況或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分包工程設計費由設計人與分包人結算,未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設計費;

2)生效的法院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要求發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設計費的,發包人有權從應付設計人合同價款中扣除該部分費用。

3.5 聯合體

3.5.1 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5.2 聯合體協議,應當約定聯合體各成員工作分工,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

3.5.3 聯合體牽頭人負責與發包人聯系,并接受指示,負責組織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

3.5.4 發包人向聯合體支付設計費用的方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4. 工程設計資料

4.1 提供工程設計資料

發包人應當在工程設計前或專用合同條款附件2約定的時間向設計人提供工程設計所必需的工程設計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按照法律規定確需在工程設計開始后方能提供的設計資料,發包人應及時地在相應工程設計文件提交給發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內提供,合理期限應以不影響設計人的正常設計為限。

4.2 逾期提供的責任

發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資料超過約定期限的,超過約定期限15天以內,設計人按本合同約定的交付工程設計文件時間相應順延;超過約定期限15天以外時,設計人有權重新確定提交工程設計文件的時間。工程設計資料逾期提供導致增加了設計工作量的,設計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另行支付相應設計費用,并相應延長設計周期。

5. 工程設計要求

5.1工程設計一般要求

5.1.1 對發包人的要求

發包人應當遵守法律和技術標準,發包人提出的有關安全、質量、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的要求應當符合法律和技術標準的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人違反法律、技術標準進行設計。發包人鼓勵設計人使用可靠的創新技術和新材料。

5.1.2 對設計人的要求

5.1.2.1設計人應當按法律和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及發包人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有關工程設計的特殊標準或要求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設計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計資料有問題的,設計人應當及時通知發包人并經發包人確認。

5.1.2.2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設計人完成設計工作所應遵守的法律以及技術標準,均應視為在基準日期適用的版本?;鶞嗜掌谥?,前述版本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術標準實施的,設計人應就推薦性標準向發包人提出遵守新標準的建議,對強制性的規定或標準應當遵照執行。因發包人采納設計人的建議或遵守基準日期后新的強制性的規定或標準,導致增加設計費用和(或)設計周期延長的,由發包人承擔。

5.1.2.3 設計人在工程設計中應當采用合同約定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滿足質量、安全、節能、環保等要求。

5.2工程設計保證措施

5.2.1 發包人的保證措施

發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完成與工程設計有關的各項工作。

5.2.2 設計人的保證措施

設計人應做好工程設計的質量與技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工程設計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設計文件的設計、復核、審核、會簽和批準制度,明確各階段的責任人。

5.3 工程設計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設計文件的編制應符合法律、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設計依據應完整、準確、可靠,設計方案論證充分,計算成果可靠,并能夠實施。

5.3.3 工程設計文件的深度應滿足本合同相應設計階段的規定要求,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有效的相關規定。

5.3.4 工程設計文件應當保證工程施工及投產后安全性要求,滿足工程經濟性包括節約投資及降低生產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在工程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安全設施應當按規定同步設計。

5.3.5 應根據法律、技術標準要求,保證專業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并應在工程設計文件中注明相應的合理使用壽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設計文件的處理

5.4.1 因設計人原因造成工程設計文件不合格的,發包人有權要求設計人采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并按第14.2款〔設計人違約責任〕的約定承擔責任。

5.4.2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設計文件不合格的,設計人應當采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設計費用和(或)設計周期的延長由發包人承擔。

6. 工程設計進度與周期

6.1 工程設計進度計劃

6.1.1 工程設計進度計劃的編制

設計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交工程設計進度計劃,工程設計進度計劃的編制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和一般工程設計實踐慣例,工程設計進度計劃經發包人批準后實施。工程設計進度計劃是控制工程設計進度的依據,發包人有權按照工程設計進度計劃中列明的關鍵性控制節點檢查工程設計進度情況。

工程設計進度計劃中的設計周期應由發包人與設計人協商確定,明確約定各階段設計任務的完成時間區間,包括各階段設計過程中設計人與發包人的交流時間,但不包括相關政府部門對設計成果的審批時間及發包人的審查時間。

6.1.2 工程設計進度計劃的修訂

工程設計進度計劃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與工程設計的實際進度不一致的,設計人應向發包人提交修訂的工程設計進度計劃,并附具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收到修訂的工程設計進度計劃后5天內完成審核和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視為發包人同意設計人提交的修訂的工程設計進度計劃。

6.2 工程設計開始

發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獲得工程設計所需的許可。發包人發出的開始設計通知應符合法律規定,一般應在計劃開始設計日期7天前向設計人發出開始工程設計工作通知,工程設計周期自開始設計通知中載明的開始設計的日期起算。

設計人應當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計資料及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定金或預付款后,開始工程設計工作。

各設計階段的開始時間均以設計人收到的發包人發出開始設計工作的書面通知書中載明的開始設計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設計進度延誤

6.3.1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設計進度延誤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導致工程設計進度延誤的情形主要有: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工程設計資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設計資料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存在錯誤或疏漏的;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足額支付定金或預付款、進度款的;

3)發包人提出影響設計周期的設計變更要求的;

4)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因發包人原因未按計劃開始設計日期開始設計的,發包人應按實際開始設計日期順延完成設計日期。

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設計人應在發生上述情況后5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延期的書面通知,在發生上述情況后10天內提交要求延期的詳細說明供發包人審查。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收到設計人要求延期的詳細說明后,應在5天內進行審查并就是否延長設計周期及延期天數向設計人進行書面答復。

如果發包人在收到設計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詳細說明后,在約定的期限內未予答復,則視為設計人要求的延期已被發包人批準。如果設計人未能按本款約定的時間內發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詳細資料,則發包人可拒絕作出任何延期的決定。

發包人上述工程設計進度延誤情形導致增加了設計工作量的,發包人應當另行支付相應設計費用。

6.3.2 因設計人原因導致工程設計進度延誤

設計人原因導致工程設計進度延誤的,設計人應當按照第14.2款〔設計人違約責任〕承擔責任。設計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設計違約金后,不免除設計人繼續完成工程設計的義務。

6.4 暫停設計

6.4.1 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設計

因發包人原因引起暫停設計的,發包人應及時下達暫停設計指示。

因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設計,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設計費用和(或)延長的設計周期。

6.4.2 設計人原因引起的暫停設計

因設計人原因引起的暫停設計,設計人應當盡快向發包人發出書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設計人違約責任〕承擔責任,且設計人在收到發包人復工指示后15天內仍未復工的,視為設計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情形,設計人應按第16條〔合同解除〕的約定承擔責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暫停設計

當出現非設計人原因造成的暫停設計,設計人應當盡快向發包人發出書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設計人的設計服務暫停,設計人的設計周期應當相應延長,復工應有發包人與設計人共同確認的合理期限。

當發生本項約定的情況,導致設計人增加設計工作量的,發包人應當另行支付相應設計費用。

6.4.4 暫停設計后的復工

暫停設計后,發包人和設計人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暫停設計的影響。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發包人向設計人發出復工通知,設計人應按照復工通知要求復工。

除設計人原因導致暫停設計外,設計人暫停設計后復工所增加的設計工作量,發包人應當另行支付相應設計費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

6.5.1 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的,發包人應向設計人下達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指示,設計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建議書,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建議書應包括實施的方案、縮短的時間、增加的合同價格等內容。發包人接受該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建議書的,發包人和設計人協商采取加快工程設計進度的措施,并修訂工程設計進度計劃,由此增加的設計費用由發包人承擔。設計人認為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的指示無法執行的,應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異議,發包人應在收到異議后7天內予以答復。任何情況下,發包人不得壓縮合理設計周期。

6.5.2 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或設計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的建議能夠給發包人帶來效益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的獎勵。

7. 工程設計文件交付

7.1 工程設計文件交付的內容

7.1.1 工程設計圖紙及設計說明。

7.1.2 發包人可以要求設計人提交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具體形式的電子版設計文件。

7.2 工程設計文件的交付方式

設計人交付工程設計文件給發包人,發包人應當出具書面簽收單,內容包括圖紙名稱、圖紙內容、圖紙形式、份數、提交和簽收日期、提交人與接收人的親筆簽名。

7.3 工程設計文件交付的時間和份數

工程設計文件交付的名稱、時間和份數在專用合同條款附件3中約定。

8. 工程設計文件審查

8.1 設計人的工程設計文件應報發包人審查同意。審查的范圍和內容在發包人要求中約定。審查的具體標準應符合法律規定、技術標準要求和本合同約定。

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自發包人收到設計人的工程設計文件以及設計人的通知之日起,發包人對設計人的工程設計文件審查期不超過15天。

發包人不同意工程設計文件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設計人,并說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體內容。設計人應根據發包人的書面說明,對工程設計文件進行修改后重新報送發包人審查,審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約定的審查期滿,發包人沒有做出審查結論也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設計人的工程設計文件已獲發包人同意。

8.2 設計人的工程設計文件不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或批準的,設計人應當嚴格按照經發包人審查同意的工程設計文件進行修改,如果發包人的修改意見超出或更改了發包人要求,發包人應當根據第11條〔工程設計變更與索賠〕的約定,向設計人另行支付費用。

8.3 工程設計文件需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或批準的,發包人應在審查同意設計人的工程設計文件后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工程設計文件,設計人應予以協助。

對于政府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不需要修改發包人要求的,設計人需按該審查意見修改設計人的工程設計文件;需要修改發包人要求的,發包人應重新提出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應根據新提出的發包人要求修改設計人的工程設計文件,發包人應當根據第11條〔工程設計變更與索賠〕的約定,向設計人另行支付費用。

8.4 發包人需要組織審查會議對工程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的,審查會議的審查形式和時間安排,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發包人負責組織工程設計文件審查會議,并承擔會議費用及發包人的上級單位、政府有關部門參加的審查會議的費用。

設計人按第7條〔工程設計文件交付〕的約定向發包人提交工程設計文件,有義務參加發包人組織的設計審查會議,向審查者介紹、解答、解釋其工程設計文件,并提供有關補充資料。

發包人有義務向設計人提供設計審查會議的批準文件和紀要。設計人有義務按照相關設計審查會議批準的文件和紀要,并依據合同約定及相關技術標準,對工程設計文件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8.5 因設計人原因,未能按第7條〔工程設計文件交付〕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工程設計文件,致使工程設計文件審查無法進行或無法按期進行,造成設計周期延長、窩工損失及發包人增加費用的,設計人按第14.2款〔設計人違約責任〕的約定承擔責任。

因發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設計文件審查無法進行或無法按期進行,造成設計周期延長、窩工損失及設計人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6 因設計人原因造成工程設計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設計文件審查無法通過的,發包人有權要求設計人采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并按第14.2款〔設計人違約責任〕的約定承擔責任。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設計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設計文件審查無法通過的,由此增加的設計費用和(或)延長的設計周期由發包人承擔。

8.7 工程設計文件的審查,不減輕或免除設計人依據法律應當承擔的責任。

9. 施工現場配合服務

9.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為設計人派赴現場的工作人員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條件。

9.2 設計人應當提供設計技術交底、解決施工中設計技術問題和參加試車(試運行)考核和竣工驗收服務。如果發包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施工現場服務時限外仍要求設計人負責上述工作的,發包人應按所需工作量向設計人另行支付服務費用。

10. 合同價款與支付

10.1 合同價款組成

發包人和設計人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附件6中明確約定合同價款各組成部分的具體數額,主要包括:

1)工程設計基本服務費用;

2)工程設計其他服務費用;

3)在未簽訂合同前發包人已經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設計人為發包人所做的各項工作的相應費用等。

10.2 合同價格形式

發包人和設計人應在合同協議書中選擇下列一種合同價格形式:

1)單價合同

單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建筑面積(包括地上建筑面積和地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單價或實際投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等雙方認可方式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在約定的范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并約定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2)總價合同

總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發包人提供的上一階段工程設計文件及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在約定的范圍內合同總價不作調整。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總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并約定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3)其它價格形式

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其他合同價格形式。

10.3 定金或預付款

10.3.1 定金或預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應超過合同總價款的20%。預付款的比例由發包人與設計人協商確定,一般不低于合同總價款的20%。

10.3.2 定金或預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預付款的支付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執行,但最遲應在開始設計通知載明的開始設計日期前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支付。

發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預付款超過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的,設計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預付款的催告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內仍未支付的,設計人有權不開始設計工作或暫停設計工作。

10.4 進度款支付

10.4.1 發包人應當按照專用合同條款附件6約定的付款條件及時向設計人支付進度款。

10.4.2 進度付款的修正

在對已付進度款進行匯總和復核中發現錯誤、遺漏或重復的,發包人和設計人均有權提出修正申請。經發包人和設計人同意的修正,應在下期進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價款的結算與支付

10.5.1 對于采取固定總價形式的合同,發包人應當按照專用合同條款附件6的約定及時支付尾款。

10.5.2 對于采取固定單價形式的合同,發包人與設計人應當按照專用合同條款附件6約定的結算方式及時結清工程設計費,并將結清未支付的款項一次性支付給設計人。

10.5.3 對于采取其他價格形式的,也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及時結算和支付。

10.6支付賬戶

發包人應將合同價款支付至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設計人賬戶。

11. 工程設計變更與索賠

11.1 發包人變更工程設計的內容、規模、功能、條件等,應當向設計人提供書面要求,設計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以及技術標準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應當按照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設計。

11.2 發包人變更工程設計的內容、規模、功能、條件或因提交的設計資料存在錯誤或作較大修改時,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增付設計費,設計人可按本條約定和專用合同條款附件7的約定,與發包人協商對合同價格和/或完工時間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發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項目復雜性的變更或性質的變更使得設計人的設計工作減少,發包人可按本條約定和專用合同條款附件7的約定,與設計人協商對合同價格和/或完工時間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準日期后,與工程設計服務有關的法律、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規定的頒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設計費用和(或)延長的設計周期由發包人承擔。

11.5 如果發生設計人認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價款或延長設計周期的要求事項,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設計人應于該事項發生后5天內書面通知發包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在該事項發生后10天內,設計人應向發包人提供證明設計人要求的書面聲明,其中包括設計人關于因該事項引起的合同價款和設計周期的變化的詳細計算。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接到設計人書面聲明后的5天內,予以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發包人同意設計人關于增加合同價款或延長設計周期的要求。

12. 專業責任與保險

12.1 設計人應運用一切合理的專業技術和經驗知識,按照公認的職業標準盡其全部職責和謹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

12.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設計人應具有發包人認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并使其于合同責任期內保持有效。

12.3 工程設計責任保險應承擔由于設計人的疏忽或過失而引發的工程質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設工程本身的物質損失以及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費用的賠償責任。

13. 知識產權

13.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給設計人的圖紙、發包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托編制的技術規格書以及反映發包人要求的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文件的著作權屬于發包人,設計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設計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3.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設計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的文件的著作權屬于設計人,發包人可因實施工程的運行、調試、維修、改造等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設計人書面同意,發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當事人保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侵犯對方及第三方的知識產權。設計人在工程設計時,因侵犯他人的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設計人承擔;因發包人提供的基礎資料導致侵權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13.4 合同當事人雙方均有權在不損害對方利益和保密約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傳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報獎項時等情形下公布有關項目的文字和圖片材料。

13.5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設計人在合同簽訂前和簽訂時已確定采用的專利、專有技術的使用費應包含在簽約合同價中。

14. 違約責任

14.1 發包人違約責任

14.1.1 合同生效后,發包人因非設計人原因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或發包人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設計人支付違約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按照設計人已完成的實際工作量計算設計費,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設計費;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設計費。

14.1.2 發包人未按專用合同條款附件6約定的金額和期限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的,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設計人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15天時,設計人有權書面通知發包人中止設計工作。自中止設計工作之日起15天內發包人支付相應費用的,設計人應及時根據發包人要求恢復設計工作;自中止設計工作之日起超過15天后發包人支付相應費用的,設計人有權確定重新恢復設計工作的時間,且設計周期相應延長。

14.1.3 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進行審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緩建,發包人應在事件發生之日起15天內按本合同第16條〔合同解除〕的約定向設計人結算并支付設計費。

14.1.4 發包人擅自將設計人的設計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時,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應賠償設計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14.2 設計人違約責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設計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按發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額雙倍返還給發包人或設計人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14.2.2 由于設計人原因,未按專用合同條款附件3約定的時間交付工程設計文件的,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前述違約金經雙方確認后可在發包人應付設計費中扣減。

14.2.3 設計人對工程設計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于設計人原因產生的設計問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時,設計人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當通過所投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向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根據直接經濟損失程度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

14.2.4 設計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對工程設計進行分包的,發包人有權要求設計人解除未經發包人同意的設計分包合同,設計人應當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確認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發生后,發包人和設計人應收集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證據,并及時認真統計所造成的損失。合同當事人對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或其損失發生爭議時,按第17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必要的證明。

不可抗力持續發生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及時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提交中間報告,說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況,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28天內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擔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損失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各自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設計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支付。

不可抗力發生后,合同當事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16. 合同解除

16.1 發包人與設計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1)設計人工程設計文件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經發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修改后仍不能滿足國家現行深度要求或不能達到合同約定的設計質量要求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設計費用,經設計人催告后,在30天內仍未支付的,設計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暫停設計期限已連續超過180天,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5)因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實際履行或實際履行已無必要;

6)因本工程項目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時,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對合同中的遺留問題應取得一致意見并形成書面協議。

16.4 合同解除后,發包人除應按第14.1.1項的約定及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期限內向設計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設計費外,應當向設計人支付由于非設計人原因合同解除導致設計人增加的設計費用,違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7. 爭議解決

17.1 和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自行和解,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17.2 調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請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其他第三方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17.3 爭議評審

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采取爭議評審方式解決爭議以及評審規則,并按下列約定執行:

17.3.1 爭議評審小組的確定

合同當事人可以共同選擇一名或三名爭議評審員,組成爭議評審小組。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當事人應當自合同簽訂后28天內,或者爭議發生后14天內,選定爭議評審員。

選擇一名爭議評審員的,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確定;選擇三名爭議評審員的,各自選定一名,第三名成員為首席爭議評審員,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確定或由合同當事人委托已選定的爭議評審員共同確定,或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評審機構指定第三名首席爭議評審員。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評審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和設計人各承擔一半。

17.3.2 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

合同當事人可在任何時間將與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共同提請爭議評審小組進行評審。爭議評審小組應秉持客觀、公正原則,充分聽取合同當事人的意見,依據相關法律、技術標準、行業慣例等,自收到爭議評審申請報告后14天內作出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對本事項另行約定。

17.3.3 爭議評審小組決定的效力

爭議評審小組作出的書面決定經合同當事人簽字確認后,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遵照執行。

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接受爭議評審小組決定或不履行爭議評審小組決定的,雙方可選擇采用其他爭議解決方式。

17.4 仲裁或訴訟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產生的爭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7.5 爭議解決條款效力

合同有關爭議解決的條款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或者被撤銷均不影響其效力。


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與解釋

1.1.1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

1.3法律

適用于合同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

1.4 技術標準

1.4.1適用于工程的技術標準包括:國家現行有效的技術標準和規范以及建設項目所在地的有關規范文件。

1.4.2 國外技術標準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的提供方:/     ;

提供國外技術標準的名稱:/;

提供國外技術標準的份數:/;

提供國外技術標準的時間/;

提供國外技術標準的費用承擔:/。

1.4.3發包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優先順序為:

1.6 聯絡

1.6.1發包人和設計人應當在5天內將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確定和決定等書面函件送達對方當事人。

1.6.2 發包人和設計人聯系信息

發包人接收文件的地點:;

發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為:;

發包人指定的聯系電話及傳真號碼:;

發包人指定的電子郵箱:。

設計人接收文件的地點:;

設計人指定的接收人為:;

設計人指定的聯系電話及傳真號碼:;

設計人指定的電子郵箱:。

1.8 保密

保密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雙方確認解密止。

2. 發包人

2.1 發包人一般義務

2.1.3 發包人其它義務:參考通用條款

2.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證號:;

職務:;

聯系電話:;

電子信箱:;

通信地址:。

發包人對發包人代表的授權范圍如下:經發包人授權并在授權范圍內代表發包人行使業主權利,全面負責本工程的組織、協調和管理,簽發或前述各種相關指令,報表及支付憑證,處理施工過程中的各有關事宜。

發包人更換發包人代表的,應當提前5天書面通知設計人。

2.3發包人決定

2.3.2發包人應在3天內對設計人書面提出的事項作出書面決定。

3. 設計

3.1 設計人一般義務

3.1.1 設計人(需/不需)配合發包人辦理有關許可、批準或備案手續。

3.1.3 設計人其他義務:

1)承包人應按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技術規范、標準進行設計,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內容、時間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設計文件,并對提交的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2)承包人交付設計文件后,按規定參加有關上級的設計審查,并根據審查結論負責不超出原定范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文件,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

3)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和監理人指示,接受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監測和檢查。承包人應對其違反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標準和規程等以及本合同約定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等承擔賠償責任。

3.2 項目負責人

3.2.1 項目負責人

姓名:;

執業資格等級:;

注冊證書號:;

聯系電話:;

電子信箱:;

通信地址:;

設計人對項目負責人的授權范圍如下:本項目的設計總負責人,負責與發包人的設計接口,組織項目設計,對項目整體設計進度和質量負責。

3.2.2設計人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提前5天書面通知發包人。

設計人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的違約責任:/。

3.2.3設計人應在收到書面更換通知后5天內更換項目負責人。

設計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項目負責人的違約責任:/。

3.3 設計人人員

3.3.1 設計人提交項目管理機構及人員安排報告的期限本合同簽訂后7日內。

3.3.3 設計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主要設計人員的違約責任:

/ 。

3.4設計分包

3.4.1 設計分包的一般約定

禁止設計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的范圍:/。

    3.4.2設計分包的確定

允許分包的專業工程包括:/。

其他關于分包的約定:/。

3.4.3 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交有關分包人資料包括:/。

3.4.4 分包工程設計費支付方式:/。

3.5聯合體

3.5.4 發包人向聯合體支付設計費用的方式: / 。

5. 工程設計要求

5.1工程設計一般要求

5.1.2.1工程設計的特殊標準或要求/。

5.1.2.2 工程設計適用的技術標準:同專用條款1.4條。

5.3 工程設計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設計文件深度規定:按國家標準。

5.3.5 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年限按國家標準。

6. 工程設計進度與周期

6.1 工程設計進度計劃

6.1.1 工程設計進度計劃的編制

同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設計進度計劃提交的時間:

同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設計進度計劃應包括的內容

6.1.2工程設計進度計劃的修訂

發包人在收到工程設計進度計劃后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3個工作日。

6.3工程設計進度延誤

6.3.1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設計進度延誤

4)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設計進度延誤的其他情形:。

設計人應在發生進度延誤的情形3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延期的書面通知,在發生該情形3天內提交要求延期的詳細說明。

發包人收到設計人要求延期的詳細說明后,應在3天內進行審查并書面答復。

6.5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

6.5.2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的獎勵:。

7. 工程設計文件交付

7.1工程設計文件交付的內容。

7.1.2 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提交電子版設計文件的具體形式為:單個或少量電子版文件以電子郵件形式,全套設計文件以光盤形式。

8. 工程設計文件審查

8.1 發包人對設計人的設計文件審查期限不超過10天。

8.3發包人應在審查同意設計人的工程設計文件后在15天內,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工程設計文件。

8.4 工程設計審查形式及時間安排:由發包人組織專家開評審會。

10. 合同價與支付

10.2合同價格形式

總價包含的風險范圍:設計人根據建設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對設計審查結論,負責不超出原定范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以保證審查通過。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按工作量比例計算。

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參照《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2002年修訂本版)》執行。

3其他價格式:。

10.3 定金或預付款

10.3.1 定金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為/%。

10.3.2 定金的支付

定金的支付時間:本合同生效后7天內,但遲應在開始設計通知載明的開始設計日期30天前支付。

11. 工程設計變更與索賠

11.5 設計人應于認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價款或延長設計周期的要求事項發生后3天內書面通知發包人。

設計人應在該事項發生后5天內向發包人提供證明設計人要求的書面聲明。

發包人應在接到設計人書面聲明后的5天內,予以書面答復。

12. 專業責任與保險

12.2 設計人不(需/不需)有發包人認可的工程設計責任保險。

13. 知識產權

13.1關于發包人提供給設計人的圖紙、發包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托編制的技術規格以及反映發包人關于合同要求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文件的著作權的歸屬:屬于發包人。

關于發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僅用于本項目。

13.2 關于設計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文件的著作權的歸屬:除署名權以外的其它著作權屬于發包人。

關于設計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僅用于本項目。

    13.5 設計人在設計過程中所采用的專利、專有技術的使用費的承擔方式:設計人持有的專利、專有技術的使用費包含在合同價格內。

14. 違約責任

14.1 發包人違約責任

14.1.1 發包人支付設計人違約金:發包人違約,定金不退。

14.1.2 發包人逾期支付設計費的違約金: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應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

14.2 設計人違約責任

14.2.1服務周期必須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并制定詳細的各階段的進度計劃。其服務周期考核以中標通知書下發次日起計算,由于設計人自身原因,延誤了設計文件交付時間,則扣除合同規定履約保證金中全部工期履約保證金,并且每延誤一天,扣減合同設計費的千分之二。逾期累計達30日以上,發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拒付合同款,并有權要求承包人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14.2.2設計人對本單位編制的所有成果文件質量負責,設計標準按現行有關專業規范、強制性條文及建設單位提供的有關批復的文件精神執行。工程成果文件應滿足相應階段的技術、深度要求,如因設計人原因不能達到質量要求,不能通過相關部門的審查、報批,并因文件錯誤影響建設工程質量、進度和造價、安全的,除負責修改達到要求外,設計人還需承擔相應責任。并在扣除合同規定履約保證金中的設計質量保證金以外,發包人有權決定扣減設計人服務費的10~20%,有權單方終止本合同,并由設計人賠償一切損失。

14.2.3設計人必須承擔項目實施階段的全過程跟蹤服務工作,隨時解決出現的設計問題,且雙方不再另行簽訂相關合同,費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價款內。施工階段要求設計人自開工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驗收移交之前全過程派駐設計負責人及設計代表在現場處理各種問題,派駐的設計負責人在現場的服務時間不低于5天/月,派駐的設計代表在現場的服務時間不低于15天/月,如派駐的設計負責人及設計代表不到位嚴重影響工程順利進展,則發包人直接扣除全部現場服務費的50%,并同時按每少出勤一天扣罰合同價0.05%現場服務費。工程完工后,設計人應及時提交工程設計總結,參加工程單項驗收、工程預驗收、工程竣工驗收。服務不到位的,將影響該設計單位在發包人組織的其它工程項目的參選。

14.2.4承包人對整改與修復設計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若承包人無力補充完善,需另委托其它單位時,承包人應扣除相應設計費用。

14.2.5凡屬承包人設計范疇內的設計內容,承包人均有義務及時到現場解決。所有現場工程問題有效回復為2天,逾期不予回復的,將按合同總額的萬分之五/次給予罰款。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確認

除通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視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6.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暫停設計期限已連續超過365天。

16.4 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已完工作設計費的期限為60天內。

17. 爭議解決

17.3 爭議評審

合同當事人是否同意將工程爭議提交爭議評審小組決定:。

17.4仲裁或訴訟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發生的爭議,按下列第2種方式決: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南通市人民法院起訴。

18. 其他/

附件

附件1:工程設計范圍、階段與服務內容

附件2: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一覽表

附件3:設計人向發包人交付的工程設計文件目錄

附件4設計人主要設計人員表

附件5: 設計進度表

附件6: 設計費明細及支付方式

附件7: 設計變更計費依據和方法

 

 

 


附件1:工程設計范圍、階段與服務內容

1、項目概況

1.1建設地點:南通市通州區二甲鎮。

1.2建設規模:余北片區提壓泵站一座,供水規模3.8萬m3/d(最大4.5m3/d);二甲片區提壓泵站一座,供水規模1.2萬m3/d(最大1.5m3/d),投資估算約430萬元。

1.3招標控制價:人民幣9.5萬元。

1.4質量要求:滿足現行國家、省、市相關給水設計規范要求。

1.5服務周期:1)自簽訂合同書之日起15個日歷天內完成初步設計,并提交正式圖紙,評審通過后15天完成施工圖設計和概算;(2)施工現場配合服務:整個施工期(含缺陷責任期)。

2、招標范圍:對以上兩座泵站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圖紙報送、后續服務及有關的專題研究(如需要)等,同時配合招標、設計審查、會務服務等相關工作,直至項目正式投運并正常使用;具體詳見設計任務書。

3、服務內容:詳見招標文件設計任務書。

 

 

附件2: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一覽表

序號

資料及文件名稱

份數

提交日期

有關事宜

1





2




3




(上表內容僅供參考,發包人和設計人應當根據行業特點及項目具體情況詳細列舉)


附件3:設計人向發包人交付的工程設計文件目錄

 

序號

資料及文件名稱

份數

提交日期

有關事宜

1

勘察報告

4



2

初步設計

10



3

施工圖設計

10



4

電子文本

1



 

特別約定:

1.在發包人所提供的設計資料(含設計確認單、規劃部門批文、政府各部門批文等)能滿足設計人進行各階段設計的前提下開始計算各階段的設計時間。

2.上述設計時間不包括法定的節假日。

3.圖紙交付地點:設計人工作地(或發包人指定地)。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提供電子版設計文件時,設計人有權對電子版設計文件采取加密、設置訪問權限、限期使用等保護措施。

4.如發包人要求提供超過合同約定份數的工程設計文件,則設計人仍應按發包人的要求提供,但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支付工本費。

 

 

 

 

 

 

 

 

 

附件4:設計人主要設計人員表

名稱

姓名

職務

注冊執業資格或職稱

承擔過的主要項目

一、總部人員

項目主管





其他人員





二、項目組成員

項目負責人





項目

副負責人





給排水專業

負責人















設計人必須按《設計人主要設計人員表》要求分別配備項目組成員,上述人員為本項目最低限度要求(須注冊在設計人單位),且不得相互兼職,并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適當增加人員以確保項目順利開展。

項目負責人、各專業設計負責人若要更換,必須經發包人批準且更換的人員資格、業績不低于原設計合同中的人員,并自愿接受每更換一人罰款合同價0.2%的處罰。

 

 

 

 

 

 

 

 

附件5:設計進度表

序號

設計內容

設計階段

提交時間

1


勘察階段


2

初步設計階段


3

施工圖階段


 

附件6:設計費明細及支付方式

一、設計費含稅總額:

二、設計費總額構成:

1.工程設計基本服務費用:固定含稅總價:

2.工程設計其他服務費用:/    

3.合同簽訂前設計人已完成工作的費用:包含在設計費總價格內

4.特別約定:

1)工程設計基本服務費用包含設計人員赴工地現場的旅差費、長期駐現場的設計工地代表和現場服務費。

2)本合同項目的服務至施工結束為止。

3)其它:。

三、設計費明細計算表:

四、設計費支付方式

1)設計方案出具正式圖紙支付至合同價的60%設計費,計。

2)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剩余40%,計(每次支付前乙方需提供等額的正規稅務發票)。

 

 

 

 

 

 

 

附件7 :設計變更計費依據和方法

1、設計人必須對其編制的概算負責。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提供的概算必須經審核確認,否則不予認可。設計人應保證概算的相對準確。設計人應保證初步設計概算的相對準確,如編制的初步設計概算與審核的初步設計概算超過15%的誤差以上(發包人提出調整項目規模、標準、條件的部分除外),每超過2%的則相應扣減1%的設計費。

概算應在提交相應階段設計圖文件時同時提供,如遇特殊情況在征得發包人同意后在提交相應階段設計圖文件后五日內提交發包人。

2、工作中遇到的需要設計人進行變更或補充設計的,設計人應及時辦理有關書面變更或補充設計手續。設計變更或補充設計手續應規范、完整,并符合審圖機構的要求。設計變更程序應嚴格遵守發包人關于《工程設計變更程序管理暫行規定》。

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一般不得變更。確須變更的,變更方案必須履行相關審批手續。設計變更如引起工程造價增加超過50萬元,應就變更部分重新進行審查。

3、設計變更的考核:設計單位需委派專人對工程總價進行控制,如因設計單位原因(失誤、深度不夠、遺漏等)引起工程變更造價累計增加額超過施工合同價5%的,扣減除設計費的20%;超過施工合同價7%的,扣減除設計費的30%,并取消其下年度全集團投資項目設計資格,并將情況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4、設計人應有相應的組織措施和經濟承諾措施,并在服務過程中無條件服從發包人對工程設計的協調和組織工作。

5、工程實際投資考核:工程實際投資超過中標單位設計估算的比例在5%范圍內免于處罰。工程實際投資超過5%的部分,按每超過1%,則扣設計費的1%(建設單位批準的除外),不足1%的用直線內插法計算,最多扣除設計費的10%。

 

 

簽訂合同時招標人保留修改的權利。

 

 

 

 

 

 

 

第二卷

第五章 發包人要求

(設計任務書)

 

1.概述

本工程為通州區通呂線余北臨時泵站、光明大道臨時泵站工程,建設余北臨時泵站1座,供水規模3.8m3/d(最大4.5m3/d);光明大道臨時泵站1座,供水規模1.2m3/d(最大1.5m3/d),向二甲鎮、東社鎮及忠義供水,對以上兩座泵站進行勘察、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設計概算、圖紙報送、后續服務及有關的專題研究(如需要)等,同時配合招標、設計審查、會務服務等相關工作。直至項目正式投運并正常使用。

2.設計深度

按現行有關專業規范,強制性條文及有關設計批復的文件精神執行。設計文件需滿足《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建設部2013年4月)及《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建設部2016年11月)要求。

3.設計范圍和內容

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圖紙報送、后續服務及有關的專題研究(如需要)等,同時配合招標、設計審查、會務服務等相關工作。直至項目正式投運并正常使用。

4.提交成果

符合有關專業規范、強制性條文和有關設計批復要求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及編制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和行業規范的概算。

其他工作包括:設計必需的現場勘察、與各相關部門溝通銜接工作、配合建設單位的設計成果會審直至審查通過過程中發包人要求的增補設計及方案調整等。

 

 

 


第三卷

第六章  投標文件格式

余北、二甲片區提壓改造工程設計

 

 

 

 

投標文件

 

 

 

 

 

投標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日期:年月日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單位名稱:

單位性質:

地址:

成立時間:年月日

經營期限:

姓名:性別:年齡:

職務:系:     (投標人單位名稱)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證明

投標人(蓋法人章):

日期:年月日

 

二、授權委托書

本授權委托書聲明:我(姓名)系(投標人名稱)的法定代表人,現授權委托(單位名稱)(姓名)為我單位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義參加(招標人名稱)的工程投標。代理人所簽署的一切文件和處理與之有關的一切事務,我均予承認。

代理人無轉委權,特此委托。

代理人(簽字):性別:年齡:

身份證號碼:職務:

投標人(蓋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印章):

 

授權日期:年月日

 

三、企業一般情況表

 

1

企業名稱:

2

總部地址:

3

當地代表處地址(如有):

4

電話:

聯系人:

5

傳真:

電子郵箱:

6

注冊地:

注冊年份:

7

營業執照

編號:營業范圍:

發證單位:

8

資質證書

等級:證書號:

發證單位:

9

主營范圍:

1.

2.

3.

4.

10

職業人數:總數:人;高級職稱:人;中級職稱:人;初級職稱:人

11

組織機構框圖


四、設計項目負責人簡歷表

姓名



年齡


職務


職稱


學歷


參加工

作時間


從事設計

工作年限


已主持或參與設計的工程項目情況

建設

單位

項目

名稱

建設

規模

設計開始和

完成日期

設計

質量

在設計中

起何作用

























































 

 

 

 

 

 

 

五、主要人員資歷表

1、一般情況

姓名


性別


年齡


學位


身份證號碼


職稱


在本合同中擬任職


為投標人服務時間(天)


學歷

年畢業于        (學校)         (專業)

2、經歷

時間

負責過的主要工程(類型和金額)

該項目中任職

備注





3、獲獎情況


4、目前承擔的任務


 

 

 

 

六、投標人誠信承諾書

致:(招標單位全稱)

(投標人全稱)參與(項目名稱)投標,我單位愿意作出以下承諾:

1.投標人誠信承諾書非本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發的,承諾內容不實的,一經查實,愿意按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情況對待,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并自愿接受禁止在通州1—3年投標資格等行政懲處,對違反承諾內容所引發的一切后果,我單位愿負法律責任。

2.我單位參與本工程投標,提交的投標文件真實可信。證件及有關附件是真實的,復印件與原件是一致的,絕無借資質、掛靠、提供虛假材料等違規現象;

3.我單位不參與任何串標圍標等違法活動;

4.若我單位未能兌現以上承諾,愿意接受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處理;

5.我單位遵守國家廉政相關規定,無失信、行賄等不良行為;

6.我單位自2020年8月1日以來,企業和擬派項目負責人沒有因串通投標、弄虛作假、以他人名義投標、騙取中標、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受到建設等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行為;自2020年8月1日以來,企業沒有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不含項目負責人多投多中后放棄)、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約擔保的情形;自2020年8月1日以來,企業沒有因拖欠工人工資被招標項目所在地省、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情況;

7.如中標,我單位將委派本公司所屬的項目組成人員進行設計;

8.如中標,我單位將按照投標文件中委派的項目負責人、項目組成員及時到位,且全面負責工作;

9.如中標,我單位將按照投標文件中承諾配備的人員及時提供服務。

投標人(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七、投標函

南通市通州區水務有限公司:

1.根據已收到的招標文件,遵照相關規定,我單位經考察現場和仔細研究上述招標文件的全部內容和其他有關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幣       元的投標報價(其中設計費      元;勘察費     元),按上述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和條件完成本項目的設計及相關技術服務等全部工作,并承擔相關的責任和義務。

2.一旦我方成交,我方保證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該項目并提供最終評審驗收合格的全部成果。

3.我方同意所遞交的投標文件在“前附表”第5項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有效,在此期間內我方的投標有可能成交,我方將受此約束。

4.我方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的投標保證金與本投標書同時遞交。

5.除非另外達成協議并生效,你方的中標通知書、招標文件和我方投標文件及承諾構成約束我們雙方的合同。

    6.在此我方鄭重承諾:我方將按業主的要求提供后續跟蹤服務。

 

投標人公章:(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名或印鑒)

電話:傳真:

 

日期:______ ___

 

余北、二甲片區提壓改造設計招標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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